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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

(2023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中国科学院大学章程》,结合国科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组织条例。

第二条  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对学位授予、学位点授权、学科调整和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具有评定、审议、评估和指导等职责。

第三条 
国科大学位授予实行“统一授予、分级管理”的体制,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九至三十五人组成,人数须为单数,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五人。主席、副主席经国科大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校长聘任。委员主要从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熟悉学位工作的学科专家或培养单位分管领导中遴选,由国科大聘请担任,名单在国科大官网公布。每届任期5年。

国科大设立学位办公室,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五条  国科大设立若干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十一至二十九人组成,人数须为单数,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五人。主席和副主席人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委员从相关培养单位推荐人选中遴选,由国科大聘请担任,名单在国科大官网公布。每届任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相同。

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挂靠在国科大相关学院。秘书长由该学院分管培养与学位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第六条 
具有法人资质且有学位培养点的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包括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所、院、台、园、中心等,以及国科大校部,以下简称“培养单位”),设立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

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七至二十九人组成,人数须为单数,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五人。委员一般应由本单位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由培养单位聘任,名单在本单位官网公布,并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每届任期原则上与培养单位行政班子任期相同。

培养单位设立教育管理部门,为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各级组织机构职责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统一领导国科大学位工作,对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给予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为:

(一)统筹规划国科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本科生教育工作,提供战略指导与建议;

(二)审定国科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本科生教育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国科大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评估、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四)审定各培养单位学位培养点的增列、评估、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五)审定学位获得者名单,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

(七)审议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

(八)审定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审定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及处理意见;

(十)研究处理以上各类事项中的申诉、争议等异议问题以及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  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委托,研究处理本学科群范围内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本科生教育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国科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本科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学位授予标准;

(二)审议国科大学位授权点和各培养单位学位培养点的增列、评估、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三)审核各培养单位制定或修订的培养方案及科研成果要求;

(四)审议申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作出拟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

(五)审议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名单;

(六)审议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

(七)作出拟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议;

(八)审议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及处理意见;

(九)审议跨学科门类调整攻读专业申请;

(十)研究处理以上各类事项中的申诉、争议等异议问题以及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十一)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相关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指导和委托,研究处理本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  审定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审议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科研成果要求;

(二) 审议本单位学位培养点的增列、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三)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和年度招生指导教师资格名单,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评议结果,对指导教师失职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四)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五)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及相关材料,提出拟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名单;

(六)提出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

(七)提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建议;

(八)审议跨学科门类调整攻读专业申请;

(九)研究处理以上各类事项中的申诉、争议等异议问题以及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十)完成上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固定会议制,每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席提出动议,经国科大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增开或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会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闭会期间,如有必要,经主席提议,全体委员可对有关事项进行通讯评议,但不得审议学位。

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由本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集会议的时间和次数。

第十一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均须有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一般由主席主持,经主席委托,也可由副主席主持。会议决定或决议应以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履职尽责,参与决策。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请假并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缺席理由,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十三条  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调整,调整的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五条  在学位授予审核中,如出现终审与初审意见不一致时,可增加复议或作出暂缓授予学位的决定。如遇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授权主席或副主席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组织条例解释权归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国科大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校发学位字〔2017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