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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能源所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青能所字2023〕149号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以下简称“青岛能源所”或“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青岛能源所作为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初审工作。凡研究所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均可按本实施细则要求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研究所在受理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申请后,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资格要求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学术水平、科学研究成果和论文质量等几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表现: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

(二)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成绩合格。研究生应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能够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三)学术水平

硕士学位申请人要求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博士学位申请人要求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四)科学研究成果: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前,须达到研究所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申请基本要求;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署名必须包含导师。

(五)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并体现相应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创新性和工作量。具体要求按照研究所相应培养方案的有关条款执行。

(六)向研究所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在论文写作和学术成果中出现作假情形的,依照《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五条 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应至少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指导意见》或相关学科群学位论文撰写具体要求的学位论文;

(三)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四)《学位论文送审审查意见表》。

第六条 研究生处负责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七条 学位论文送审前需经各级审核,导师审核论文的内容、工作量、创新性和申请学位科研成果与学位论文的关联性,并指定专人审核论文格式;学科负责人对学术成果及论文学术水平进行审核。

第八条 学位论文送审前需通过国科大论文格式检测及论文查重检测,涉密或延迟公开的学位论文除外。重复率≤10%,认定为通过学位论文检测;重复率>10%,必须修改后重新检测;每篇论文仅限检测两次,两次均不合格者本次答辩申请不通过,原则上需六个月后重新申请。

第九条 所有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实行双盲评阅。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学位论文评阅人组成要求如下: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三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具有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成员中应包含所内专家及至少一位所外专家。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应包含非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包含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

(二)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五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成员中应包含所内专家及至少两位所外专家。其中,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三位非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包含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

第十条 评阅意见处理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应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累计有两位及以上评阅人不同意答辩者,不予进入答辩环节,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处、研究生导师及学位申请人等须严格遵守学位论文评阅保密规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打听或传播评阅人信息。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及安全的学位论文,应在论文开题之前进行学位论文密级申报与审定,论文管理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三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具有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成员一般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外单位专家。其中,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五位同行专家组成,且应包含非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应包含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五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至少两位外单位的专家。其中,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7位同行专家组成,且应包含至少两位非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博士专业学位应包含至少两位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

(三)答辩人的导师不可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必须出席答辩会。

(四)答辩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相关人员或在学高年级研究生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委员会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除有保密要求外,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相关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交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答辩会议程为: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建议报告时间:硕士论文20-30分钟,博士论文30-45分钟);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参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四)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学位申请人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五)答辩会休会,学位申请人及参会人员退场;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教育管理人员可列席。其议程如下:

1.学位申请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

4.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学位授予决议书签署姓名。

(七)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十六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全程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按相应程序履行职责。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六章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两年后,直博生入学四年后如确属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无法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报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人须重新按照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已做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决议,申请人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则不能再申请硕士学位。

第七章  学位初审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处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提交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二条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相应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做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缓议学位申请

(一)缓议学位是指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对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学位申请的决议,并在缓议决议书中将缓议理由详细说明。

(二)博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两年,硕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一年,按自然年度计。缓议人员在最长缓议期限内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再次申请学位仅限一次,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根据缓议决议要求须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应按学位申请及审核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

(四)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过缓议再次申请学位者,须按缓议决议的要求进行逐项重点审核,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报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处按规定时间,将加盖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其学位电子信息报送至国科大学位办公室。

第八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五条 研究所上报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经过国科大相应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核,最终做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学位授予日期,为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撤销学位

(一)对于已经授予学位人员,如发现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或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或在学位申请时确有不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经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记名投票表决,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做出撤销学位决议。

(二)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撤销学位的最终裁决机构。对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学位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其学位证书无效。

(三)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之前,当事人应被告知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撤销学位决定的文件应当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邮件方式送达,或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的处理

(一)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位授予决定做出的三个月内申诉,逾期不再受理;申诉须以实名方式书面提出,匿名申诉不予受理。

(二)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受理异议事宜的日常办事机构,须在接到申诉 10 个工作日内,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成立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在做出处理决定的 3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逐级反馈至申诉人。

(三)申诉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的 30 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时间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则提交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经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认定后的结论不再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章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科院青岛能源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研究生学位工作细则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能所字〔2018〕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