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能所字〔2022〕1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位论文管理、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维护我所的社会声誉,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 向我所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在论文写作和学术成果中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伪造数据的;
5.在学位论文中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包括: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在学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
6.损害他人著作权,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如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如将他人材料上的文字或概念作为自己的发表,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使人产生为其新发现、新发明的印象,或引用时故意篡改内容、断章取义;
7.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对于主动参与他人学位论文的造假行为,与他人合谋隐瞒其造假行为,严重疏忽监督职责,在参与处理造假行为过程中严重违规,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承担造假行为的共同责任。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按照中科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属于我所工作人员的,根据情况给予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其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研究组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对该研究组予以通报批评,根据情况给予该研究组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投诉由所学风道德委员会受理。对于有明确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且有真实署名的书面投诉予以受理。投诉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递交所学风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慎重的态度,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正当权益,对投诉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第十二条 对于署名投诉,所学风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投诉1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是否接受投诉。
第十三条 确定接受投诉后由所学风道德委员会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组成人员应遵循回避原则。调查小组受主任委托对被投诉成果进行调查核实。60个工作日后应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在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规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应当送交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所学风道德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调查处理报告经所学风道德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报所长办公会议。所长办公会给出的处理结果由学风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向投诉人通报。
第十六条 投诉人对调查结论和处理结论有异议,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学风道德委员会提出复议。超过30个工作日无异议将公布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