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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201864日党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部署,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师。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师是指由中国科学院大学聘任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支撑人员以及以中国科学院大学名义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其他人员可参照执行(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三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长兼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充分发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作用,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教师工作部牵头协调、各党政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把师德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五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要认真贯彻本办法,将师德建设与本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党的建设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

第三章 否决清单

第六条  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师德“一票否决”:

(一)工作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国家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

2.在校园内或组织学生外出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3.侮辱、恐吓学生或教唆学生侮辱、恐吓其他学生;

4.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5.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学术成果故意重复发表;

6.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7.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

8.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二)师生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1.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2.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务;

3.支使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能力提升无关的事宜,给学生造成严重心理影响和精神压力;

4.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5.与有利益关系的在校学生发生恋爱关系;

6.其他违反师生关系的行为。

(三)同事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1.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

2.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造谣、举报等形式恶意中伤他人;

3.对同事实施性骚扰或与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

4.其他违反同事关系的行为。

(四)学校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1.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

2.有意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设备、设施;

3.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资源,损害学校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

4.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作出承诺,擅自以学校名义举办、参加各类活动造成不良后果;

5.其他损害学校声誉和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社会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1.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毁坏公物;

2.通过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

3.采取辱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

4.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邪教组织活动等;

5.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六)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七条 师德“一票否决”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八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一票否决”审查认定的领导、组织、协调;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一票否决”的具体实施。

(一)院系单位发现教师有违反师德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在第一时间着手开展调查工作,收集汇总书面材料,上报教师工作部。

(二)教师工作部接到书面材料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对被调查人是否违反师德的情况进行初核认定。其中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初核认定;涉及教学与培养工作的由教务部、本科部或培养与学位部初核认定;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研处和学校学术委员会初核认定;涉及违纪违法的由学校纪检办公室/监察审计办公室初核认定;涉及其他方面的由教师工作部初核认定;涉及党员领导干部方面的由组织部初核认定。

(三)教师工作部根据调查情况,会同相关党政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报请党委会审定。

(四)教师工作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单位,所在单位送达教师本人。

第九条 被处理教师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决定有异议,自接到通知后7 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申请复核。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30日内复核并作出复核结果。教师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十条 对发现教师违反师德的情况或收到举报线索、材料,相关单位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在教师选聘、人才引进工作中,全面考察候选人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在教学科研人员提职、晋级、岗位聘用、导师遴选、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推选及干部选拔等工作中,设立师德师风评估环节,由各基层党委(学院党委、党总支部)负责考察评估,凡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相应资格。

第十三条 在年终考核工作中,被师德“一票否决”者,裁定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四条 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被“一票否决”处理的教师要积极整改,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进行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师德“一票否决”执行期一般不少于12个月。在师德“一票否决”执行期内没有再出现违反师德情形的,执行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同意并报教师工作部,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研究,党委会审批可解除师德“一票否决”。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六条  超出“一票否决”范畴,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需要追究法律或纪律责任的,应交由相应党政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