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加强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所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切实加强我所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研究生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指各研究室兼职从事研究生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辅导员是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是我所党建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基本要求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教育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辅导员的基本要求是:以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为职业守则;以学生为中心,关爱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引导学生潜心科研、学以致用,用所学知识服务国家、造福人民,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放飞青春梦想。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观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队伍建设。协助党支部书记培养选拔德才兼备的研究生干部,支持研究生团组织、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团的工作。
(三)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辅导员应了解所负责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指导学生、关心学生;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做必要的谈心沟通工作,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导师、研究室党支部和人事教育处报告。
(四)组织、指导好研究室或研究组研究生的文化活动。抓好研究生的社会实践等活动,活跃研究生群体文化与学术活动。
(五)完成人事教育处和党支部书记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根据我所研究室或研究组设置及在学研究生人数,原则上按总体上生师比约30:1的比例设置兼职辅导员岗位。
第七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热爱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五)保证全时在所工作,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的我所职工。
第八条 研究生思想教育工作由各研究室党支部书记总负责。辅导员选聘工作在我所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研究室党支部书记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提出建议名单,人事教育处审核,由所党委会最终审议通过,聘期一般为3年。
第四章 培训与研讨
第九条 我所将辅导员培训纳入全所职工培训整体规划。
第十条 定期组织辅导员业务培训,提高技能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辅导员交流研讨,结合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开展研究,以进一步提升思想政治素质。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我所辅导员由人事教育处管理。
人事教育处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与研究室党支部共同做好辅导员的考核工作。
健全辅导员考核评价体系,结合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对辅导员开展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优秀的辅导员给予表彰
和奖励,在岗位聘任、导师遴选中优先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