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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能源所学风道德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我所良好的科研秩序和学风,保证科研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建立学风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风道德教育坚持以科学精神、科学道德、科研伦理和学术规范为主要内容。

第三条 接受学风道德教育是每一位科研工作者的义务,全所各类在职职工、博士后及学生均需接受学风道德教育。

第四条 学风道德委员会在年度工作计划中对全年学风道德教育工作的开展提出整体策划和指导意见。

第五条 学风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督促相关部门制定详细计划,落实学风道德委员会关于学风道德教育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人事教育处负责学风道德教育:

1.年度入所培训中安排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知识产权、传统文化、科研工作规范等内容的讲座;

2.专题培训中安排科学精神和科研诚信教育以及科研不端行为案例警示教育;

3.鼓励和支持其他部门和科研团队开展形式多样的科研道德、学风建设、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教育培训。

4.每年对新入所研究生开展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集中宣讲教育和专题培训讲座;定期对高年级研究生开展专题学风道德教育讲座;

5.向研究生发放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及知识产权相关读本资料,组织研究生导师与新入所研究生以科研团队组会的形式自行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教育主题谈话、谈心活动;

6.通过导师工作会议、专题报告等形式对新上岗的研究生导师开展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知识产权的培训教育。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学风道德文化的宣传和建设:

1.通过《清源聚能》、文化讲坛等开展学风道德及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积极宣传科研诚信典型代表,正面引导营造积极健康、和谐创新的学术文化氛围;

2.发挥党支部作用,鼓励党支部以诚实守信、严谨自律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科研诚信教育活动。

第八条  科研团队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负责组织经常性的结合实际的学风道德教育。

第九条  学风道德教育应重点抓住以下时机:

1.新职工及研究生入所;

2.新研究生导师上岗;

3.所内统一组织的教育宣传活动;

4.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基金、项目前;

5.研究生毕业前。

第十条  学风道德教育活动的组织部门应保留签到表、讲稿、课件、照片和影像资料等材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