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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能源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青能所字2022〕125号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权管理工作,规范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研究所研究生学位拟授予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有对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拟授予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和咨询的责任,负有为研究所学科建设、调整、交叉、整合等若干重要方面的发展规划提出建议和评议的责任,为所班子决策提供参考建议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研究所各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组成。委员必须具有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委员人数为13-17人,由全体研究员民主选举产生。其中,两院院士直接当选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副主任的人选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由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热心教育事业的知名专家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备案,任期年限与所班子相同,可以连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根据学位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及工作需要,学位委员会每两年可通过选举变更其组成人员。

第三章    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研究生处处理委员会授权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与类型;

(二)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监督、检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四)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审查申请学位人员建议名单;

(六)提出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

(七)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八)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申诉、争议和其他事项;

(九)开展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第四章  议事方式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全体委员会会议,无特殊情况必须按时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会议。

第十条 会议需表决时,到会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赞同票需达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一半以上,通过决议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主任或副主任当场宣布。

第十一条 学位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科院青岛能源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的通知》(青能所字〔2017〕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