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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聚能”奖学奖教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在学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促进优秀人才成长,设立“清源聚能——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在学研究生及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二条  为鼓励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认真做好研究生的培养教育工作,促进研究所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特设立“清源聚能——奖教金”,用于奖励研究所从事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导师。

第三条  为充分发挥研究所与高校的科教资源互补优势,促进科教结合、协同育人的进一步落实,设立“清源聚能——高校奖学金”,用于奖励合作高校相关专业优秀本科生。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奖励政策

第四条  “清源聚能”奖学奖教金的资金来源为研究所自筹和社会募集。社会募集资金可以设立冠名奖学奖教金,具体名称为“清源聚能——XX奖学(教)金”,发放方式由研究所与设奖人员/单位另行协商。

第五条  研究所授权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代表研究所将社会募集资金统一纳入基金会奖学金账户,根据具体需要用于专项奖学金的设立和使用。

第六条  “清源聚能——奖学金”设特别奖、优秀研究生奖、优秀联合培养研究生奖三类。奖励以荣誉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其中:

(一)特别奖每年按研究生所在专业奖励优秀博士、硕士研究生总共不超过3名。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报名,由研究所教育委员会评定最终获奖人,奖金额度5000/人;

(二)优秀研究生奖名额根据每年学籍在所研究生总数的5%比例确定,人选由各二级所推荐评定,奖金额度1000/人。

(三)优秀联合培养研究生奖每年奖励与我所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优秀学生3名,人选由各二级所各推荐1名,奖金为1000/人。

第七条  “清源聚能——奖教金”每年评选优秀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各1名,奖励金额为5000/人。

第八条  “清源聚能——高校奖学金”具体设奖方式和获奖名额、奖金额度等通过与合作高校协商确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在所学习的研究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在职生、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除外),均可申请 “清源聚能——奖学金”: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学习成绩优秀,理论知识基础扎实,知识面广;

(三)从事科研工作科技创新能力强,成绩突出,在重大科研项目中为骨干或发表了多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四)特别奖获得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任一项要求:

1.作为项目成员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者;

2.作为项目成员在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3.作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可列第二位)发表的高水平文章被所学领域顶级期刊收录。

(五)尊敬师长,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六)优秀联合培养研究生奖获奖者须已与研究所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联合培养协议,并已在所联合培养满一年。

(七)已获得中科院或其它奖项的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也可申请;

第十条  研究所在岗研究生导师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清源聚能——奖教金”: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身作则,引导和教育学生为祖国建设做贡献;

(二)教书育人,注重研究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培养的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学风严谨,品德优良,在学生中起到表率作用;

(三)从事研究生教学或指导工作,教学效果突出,指导研究生成绩优秀,获得了科技成果或发表了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清源聚能——高校奖学金”由设奖所在高校与研究所共同完成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清源聚能——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研究生个人提出申请;

  (二)二级所确定推荐候选人名单报人力资源部;

 (三)人力资源部汇总名单后报研究所教育委员会审定,申请特别奖的候选人须向教育委员会做综述报告;

  (四)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

第十三条  “清源聚能——奖教金”评选程序:

    (一)研究生导师个人提出申请;

(二)人力资源部汇总名单后报研究所教育委员会评议;

(三)奖教金每年评定一次。

第十四条  研究所每年举行一次颁奖仪式,向“清源聚能——奖学金”获奖者和 “清源聚能——奖教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清源聚能——高校奖学金”的颁奖方式与合作高校协商确定。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一经查实,取消获奖资格,收回荣誉证书,追回所发奖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