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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不断推动我所研究生教育和科学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的《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和《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暂行)》的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助学金设置及申报资格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设置,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中科院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研究所奖学金(包括等级奖学金、冠名奖学金)、“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津贴(简称“三助津贴”)和补贴共计七个类别。

第三条 全日制非定向在学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上述奖助学金;全日制定向在学研究生,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中科院奖学金、研究所冠名奖学金;联合培养研究生有资格申请研究所奖学金(其中冠名奖学金需按照设奖单位的参评条件执行)、“三助津贴”和“补贴”。

第四条 申请各类奖助学金的研究生,需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祖国,思想品德优良;

2.学习勤奋,积极进行科学研究,成绩突出;

3.遵守所纪所规,自觉维护研究所正常秩序;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章
发放标准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基本学制内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非定向在学研究生,用于资助其基础生活费用,其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250/,硕士研究生500/月。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者为获国科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的全日制(含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在学研究生。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我所根据国科大当年下达名额组织初评,报国科大审批。

第七条 “中科院奖学金”是指中国科学院设立的各类奖学金,根据国科大当年下达标准执行。

第八条 “国科大学业奖学金”,面向按统一规定缴纳学费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科大下达标准执行。

第九条 “研究所奖学金”包括“等级奖学金”和“冠名奖学金”两类,用于奖励课程学习成绩优秀、论文工作创新贡献突出和品德行为优良的研究生。“等级奖学金”分为“博士生等级奖学金”和“硕士生等级奖学金”两类,“冠名奖学金”的设奖金额与评审条件由设奖单位确定。

第十条 “三助津贴”由导师所在研究组或设岗部门根据研究生承担研究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工作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补贴”标准为320/(在所内工作的非定向研究生以餐卡形式按月补助)

第十二条 基本学制以内在学研究生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中科院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研究所奖学金”、“三助津贴”和“补贴”的等级额度见《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结构及发放标准》(附件1)。

第四章  评审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人事教育处按照学籍信息核准基本学制内非定向学生名单及发放标准上报国科大,由国科大按月发放,具体实施标准参见《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暂行)》。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人事教育处根据国科大下达的名额和《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组织初审,由国科大核准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十五条 “中科院奖学金”由人事教育处根据各类奖学金的评审要求,按年度组织申报与初评,上报国科大评选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十六条 “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由各研究组根据学业奖学金总额度、《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规定的各类学籍学业奖学金的发放标准和学生的科研成果及学习成绩进行初评并报人事教育处,人事教育处组织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经国科大统一核准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十七条 “研究所奖学金”的评审:“等级奖学金”每年评审时间一般为8月份,由研究组组长召集本组内相关老师对研究生进行考评,报人事教育处审核后发放,发放对象为非定向在学研究生。奖励期限为一年,按月发放;“冠名奖学金”由人事教育处根据各奖项具体评选细则组织评审。

第十八条 “三助津贴”的评审,实施任务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补贴”面向由我所培养的非定向在学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研究生,根据我所统一标准,由补贴管理部门按月发放。

第二十条 奖助学金评审过程及结果如发生争议,由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五章
奖助学金停发

第二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及因公出国期间(含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研究所资助和导师课题资助),暂停各类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二条 对于课程考试不及格、没有按时完成申请学位规定的学分、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完成必修环节(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的研究生,下一年度的“国科大学业奖学金”按照学籍类别的最低等级发放,同时取消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中科院奖学金”和“研究所奖学金”参评资格;在补考及格、补足学分和完成必修环节后,可重新获得“国家奖学金”、“中科院奖学金”和“研究所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或研究所相关管理制度,并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取消处分期限内“国家奖学金”、“中科院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研究所冠名奖学金”参评资格,同时停发“研究所等级奖学金”;已经获得的上述奖学金,自处分下达之日起停发。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和一年级直博生的奖助学金由科学院和我所共同承担;科学院和我所对其他基本学制内非定向在学研究生的奖助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除外)有一定额度的补助(含餐补),硕士补助标准1300/月,博士补助标准2170/月,其余部分由学生所在研究组承担。超出基本学制期限的研究生的餐补(320/月)由研究所承担,其它奖助学金全部由学生所在的研究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由国科大按照硕士8000/,博士13000/年的标准,下达奖学金额度,经我所研究组评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国科大,由国科大将奖学金转入学生帐户(国科大学业奖学金,只针对20149月及以后入学并缴纳学费的研究生,经费来源于国家拨款和国科大学费收入)。

第二十六条 “三助津贴”由导师所在研究组或设岗部门负责筹措。其中助研津贴由导师按照我所的规定和要求,从研究课题经费中列支发放;助教津贴由人事教育处制定标准并发放;助管津贴由岗位设置部门和人事教育处制定标准并发放。“三助津贴”要与三助岗位任务相挂钩,实施任务合同的规范管理。设岗部门或课题项目负责人(导师),应将岗位及相应职责要求在我所内部予以公开,研究生需经导师同意后申请相应岗位,并与设岗部门或课题项目负责人、人事教育处签署三助岗位任务书(见附件)。受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需按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接受考核。对于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研究生,三助津贴应予减发。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研究生,三助津贴应予停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我所主管所领导、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代表、人事教育处负责人、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我所奖助学金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101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关于印发〈中科院青岛能源所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青能所字〔201427)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