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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青能所字2022〕1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中国科学院大学设立“国科大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学业奖”)。为做好我所学业奖的评审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发放标准

第二条 学业奖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科大和我所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学制为全日制;

(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学业奖由博士生10000-18000元/年的九个等级,硕士生7000-9000元/年的三个等级组成(金额差别以“千”元为单位),详细标准见《学业奖发放标准》(附件)。

第三章  评审管理

第四条 学业奖评选方式如下:

(一)一年级硕士生学业奖学金发放标准为8000元/年,一年级直博生学业奖发放标准13000元/年。

(二)二年级硕士生在“国科大”第一年学位课课程学习成绩平均分排名在前面10%的学业奖为9000元/年;排名在后面10%和没有完成规定课程学分的学生学业奖为7000元/年(成绩相同时,按照学分多少进行排序);其他学生学业奖为8000元/年。

(三)三年级硕士生学业奖为7000-9000元/年,研究生处提供参评学生名单和发放总额度,由学生所在学科负责组织评选、确定各等级获奖者名单。

(四)硕博连读博士生,二至五年级直博生,统招博士生学业奖为10000-18000元/年,研究生处提供参评学生名单和发放总额度,由学生所在学科负责组织评选、确定各等级获奖者名单。

第五条 研究生处对学业奖初评结果进行汇总、核准后,组织我所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名单在研究所教育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国科大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对学业奖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我所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申诉人对我所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国科大公示阶段向国科大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我所每年9-10月开展学业奖评选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将评选结果报国科大;国科大11月一次性直接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八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科院青岛能源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青能所字〔2018〕23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学业奖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