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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青能所字2023〕178号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2014年6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我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包含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三条 我所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国科大下达。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科大及我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学期间获得过国科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申报之日前一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受到过国科大或我所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由于个人原因,在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设备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

(四)半年及半年以上时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六条 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选;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选。硕博连读生按申请时学籍注册培养层次参与评选。

第七条 评选工作开始时已毕业答辩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并向所在研究生处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和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参评的事迹或成果应在正式入学至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取得。曾获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申请参评的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二)初审评定:同类别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多于1人的学科,需成立国家奖学金初评小组。初评小组应由学科负责人、各研究组组长或研究组组长委派的导师代表组成。初审评定由各学科负责组织,可采取会议评审、函评等方式进行,每位评委可通过打分、排序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投票。初评小组对申请人的科研成绩及现实表现等,进行综合评定和排序。评审结果由学科报送至研究生处。

(三)研究所评选:我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所领导、学位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代表、研究生处负责人、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根据国科大下达名额,按不同学科有资格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候选人数的比例,将名额分配至不同学科,遵循“平等、回避、公正、保密”的原则,对各学科的初选名单以无记名方式分学科门类进行投票表决,评选结果应获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并在所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国科大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四)表彰奖励:国家奖学金评选结果经教育部批准备案后,国科大发文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争议及违规处理

(一)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我所公示阶段实名向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复议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国科大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二)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研究生存在参评成绩、事迹或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后如发现获奖所提供的参评成绩、事迹或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撤销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追缴其所得国家奖学金全部奖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已毕业离校的研究生,由国科大公告撤销其国家奖学金荣誉。

第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科院青岛能源所关于修订〈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青能所字〔2022〕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