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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清源聚能”奖学奖教金管理办法

青能所字2023〕17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在学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促进优秀人才成长,设立“清源聚能”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在学研究生及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二条 为鼓励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认真做好研究生的培养教育工作,促进研究所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特设立“清源聚能”奖教金,用于奖励研究所从事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导师。

第三条 为充分发挥研究所与高校的科教资源互补优势,促进科教结合、协同育人的进一步落实,设立“清源聚能-高校”奖学金,用于奖励合作高校相关专业优秀本科生。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经费管理

第四条 “清源聚能”奖学奖教金的资金来源为研究所自筹和社会募集。社会募集资金可以设立冠名奖学奖教金,具体名称为“清源聚能-XX”奖学(教)金,发放方式由研究所与设奖人员/单位另行协商。

第五条 研究所授权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代表研究所将社会募集资金统一纳入基金会奖学金账户,根据具体需要用于专项奖学金的设立和使用。

第三章  奖项设置与标准

第六条 “清源聚能”奖学金设特别奖、优秀研究生奖、科教融合之星、综合素质奖四类奖项。奖励以荣誉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其中:

(一)特别奖用于奖励国科大籍优秀研究生,每年按研究生专业所属学科奖励优秀研究生总共不超过3名,奖金额度5000元/人。

(二)优秀研究生奖名额根据每年我所国科大籍研究生各培养层次人数的5%比例确定,人选由各学科推荐评定,奖金额度2000元/人。

(三)科教融合之星用于奖励与我所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优秀研究生,设立特别奖和优秀奖两个层级,其中特别奖每年按研究生专业所属学科奖励优秀研究生总共不超过3名,奖金额度5000元/人;优秀奖名额根据符合条件的联合培养研究生总数的5%比例确定,人选由各学科推荐评定,奖金额度为2000元/人。

(四)综合素质奖用于奖励在学生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某一方面中表现突出的在所优秀研究生(含国科大籍及联合培养研究生),每年奖励研究生不超过3名,奖金额度为2000/人。

第七条 “清源聚能”奖教金设立教书育人奖和教育管理工作贡献奖。其中:

(一)教书育人奖用于奖励为研究所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生导师,按照导师所在学科每年奖励导师总共不超过3名,奖金额度5000元/人。

(二)教育管理工作贡献奖用于奖励为研究所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支撑部门教育工作管理人员和辅导员,按照人员所在学科每年奖励人数总共不超过3名,奖金额度10000元/人。

第八条 “清源聚能-高校”奖学金具体设奖方式和获奖名额、奖金额度等通过与合作高校协商确定。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在所学习的研究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在职生、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除外),均可申请“清源聚能”奖学金: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学习成绩优秀,理论知识基础扎实,知识面广。

(三)从事科研工作科技创新能力强,成绩突出,在重大科研项目中为骨干,或发表了多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在国内外本领域重要学术会议上做口头报告或学术论文被录用。

(四)特别奖获得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任一项要求:

1.作为项目成员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者;

2.作为项目成员在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3.作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可列第二位)发表的高水平文章被所学领域顶级期刊收录。

(五)尊敬师长,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六)科教融合之星获奖者须已与研究所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联合培养协议,并已在所联合培养满一年。

(七)综合素质奖获奖者须积极参与国家、地方、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所的各项学生活动、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等,担任活动的主要组织者或为取得优异成绩的参与者。

第十条 研究所在岗研究生导师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清源聚能”奖教金-教书育人奖: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身作则,引导和教育学生为祖国建设做贡献。

(二)积极参与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所的教育工作,在研究所的学科建设、招生、培养、就业、思政等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三)教书育人,注重研究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培养的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学风严谨,品德优良,在学生中起到表率作用;或从事研究生教学或指导工作,教学效果突出,指导研究生成绩优秀,获得了科技成果或发表了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研究所在岗职工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清源聚能”奖教金-教育管理工作贡献奖: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积极参与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所的教育工作,在研究所的学科建设、招生、思政、培养必修环节、评奖评优、实践活动、毕业、就业等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二条 “清源聚能-高校”奖学金由设奖所在高校与研究所共同完成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清源聚能”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研究生处发布通知,研究生自由申报,经导师推荐后提交到研究生处;其中综合素质奖需由党支部出具意见;

(二)研究生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查、公示;

(三)公示结束后,学科组织对优秀奖进行初评排序,研究生处组织对综合素质奖进行初评排序,并组织召开奖学金评审会议对特别奖进行评审,对其他奖项进行终评;

(四)评审结束后,研究生处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清源聚能”奖教金-教书育人奖评选程序:

(一)研究生处汇总当年度参与研究所教育工作人员名单和参与工作情况;

(二)研究生处组织初评排序;

(三)研究生处组织召开研究所奖教金评审会议进行评审;

(四)评审结束后,研究生处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清源聚能”奖教金-教育管理工作贡献奖评选程序:

(一)研究生处发布通知,相关人员自由申报,经学科负责人推荐后提交至研究生处;

(二)学科根据候选人工作贡献情况进行初评排序;

(三)研究生处组织召开研究所奖教金评审会议进行评审;

(四)评审结束后,研究生处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研究所每年组织一次“清源聚能”奖学金奖教金的评选,并举行颁奖仪式,向“清源聚能”奖学金获奖者和“清源聚能”奖教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清源聚能-高校”奖学金的颁奖方式与合作高校协商确定。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清源聚能奖教金评审委员会由研究所主管所领导、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代表、研究生处负责人、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八条 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一经查实,取消获奖资格,收回荣誉证书,追回所发奖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科院青岛能源所关于修订〈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清源聚能”奖学/奖教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能所字〔2022〕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