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能所字〔2023〕182号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献身科学事业,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特在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设立“清源聚能-同大”奖学金。
第二条 “清源聚能-同大”奖学金由研究所原党委书记隋红建同志捐赠设立,旨在鼓励和支持我所优秀的在学国科大籍博士、硕士研究生开展学业研究。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标准
第三条 “清源聚能-同大”奖学金共设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额度8000元/人;二等奖3名,奖金额度5000元/人;三等奖6名,奖金额度2000元/人。
第四条 “清源聚能-同大”奖学金奖金按年度由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审批发放。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的在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凡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请“清源聚能-同大”奖学金:
(一)热爱祖国,热爱科学,立志为祖国建设服务。
(二)学风严谨,学习刻苦,成绩优秀,表现出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在理论上有较重要创新或发展,学习期间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论文1-2篇;或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或参加过重大科研项目,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或有1-2项申请的核心专利。
(三)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第四章 评审管理
第六条 “清源聚能-同大”奖学金由研究所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研究生处负责组织。
第七条 “清源聚能-同大”奖学金的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处发布通知,研究生自由申报,经导师推荐后提交到研究生处;
(二)研究生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查、公示;
(三)公示结束后,研究生处组织召开奖学金评审会议进行评审;
(四)评审结束后,研究生处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八条 研究所每年组织一次“清源聚能-同大”奖学金的评选,并举行颁奖仪式对获奖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其 他
第九条 经批准获“清源聚能-同大”奖学金的研究生,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追回所发所有奖学金。
第十条 奖学金获得者如因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而停止学业(如退学出国等),或奖学金获得者在获奖期间如中断学业,应将其所获奖学金如数退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科院青岛能源所关于修订〈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清源聚能-同大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能所字〔2022〕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