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奖助学金 >> 规章制度 >> 正文

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办法》,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包括“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申报资格、评选条件及推荐名额遵照《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北京参加集中教学的硕士研究生和直博生,由国科大校部各院系组织评优,不占用我所限额;学籍管理单位为中丹学院的学生由中丹学院组织评优,不占用我所限额;国科大籍定向学生不参与评优。

第四 在评审过程中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避免简单的以论文、分数为评判标准。

第五条 “三好学生”评选由各职工党支部组织初评。各职工党支部成立由党支部书记、辅导员代表、导师代表等不少于三人组成的评审小组,采取会议评审或者函评等方式,组织好本党支部“三好学生”初评。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由研究生处组织初评。研究生处组织成立由研究生处教育干部、团委干部、辅导员代表等组成的不少于三人组成的评审小组,采取会议评审或者函评等方式组织“优秀学生干部”初评。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由各学科组织初评。各学科组织成立由研究组组长代表、导师代表、辅导员代表等组成的不少于三人组成的评审小组,采取会议评审或者函评等方式组织“优秀毕业生”初评。

第八 各评审小组在评选结束后将评选结果告知所有评审专家,在研究生处规定推荐评选时间内,将初评推荐排序名单及申报资料、评审专家组成名单及评审表决依据(评审专家签名或者邮件截图等)纸质或者电子版相关材料提交研究生处。

第九条 各职工党支部推荐的“三好学生”排序第一名的候选人可选择是否参加“三好学生标兵”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初评排序第一名参加“三好学生标兵”评选。参与评选“三好学生标兵”的候选人须同时提交《中国科学院大学“三好学生标兵”审批表》。

第十 研究生处组织召开由主管所领导、研究生处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优秀学生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所限额范围内优秀学生的最终评选。评选产生的“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候选人名单,在所内公示5天,公示通过的人选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备案、审批。

第十一条 参评“优秀毕业生”如为当年夏季预毕业学生尚未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论文评阅意见须均为“良好”及以上。

第十二条 参评“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须为本学年担任研究所班委、研究生会成员、共青团干部、党总支/支部委员等的学生干部。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参加优秀学生评选:

(一)受过中国科学院大学或研究所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二)在思想、学习、生活中有行为不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者;

(三)无故不参加所里组织的各项活动者;

(四)学位课考试或必修环节考核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不通过者;

(五)在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设备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

第十四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