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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管理实施细则

为保证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质量,规范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培养目标

第一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全面发展,爱国守法,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富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面向社会需求,面向科技前沿,适应工程技术发展和创新需要,培养全面发展,爱国守法,掌握相关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二章  招生条件和招生计划

第二条 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单位各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必须经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权,未经批准或备案的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不得进行硕士研究生招生;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经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或中国科学院大学直属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资格认定并遴选上岗,并须在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

第三条 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培养条件;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必须有相应的研究课题;导师本人应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并有足够的研究经费。

第四条 各研究所、各院系应在每一招生年度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科研工作需要及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结合自身培养条件、培养能力和学生就业情况,提出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需求,报校招生办公室。中国科学院大学在汇总各单位招生计划需求数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科学院学科战略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目标,向教育部提出全校招生总计划需求。按照教育部批准的全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综合考虑全校总体情况,结合社会需求和各单位培养条件、培养质量及教育贡献,统筹安排和制定全校的年度招生计划。

第五条 各研究所、各院系应积极落实和执行招生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和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由教育部直接下达到中国科学院大学,在录取阶段由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的过线生源状况,具体核定和下达该专项计划。各研究所、各院系均可使用校招生办公室下达的该专项计划招收符合报考条件的专项计划考生,该专项计划不占下达给各单位的普通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不计入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基数。

第六条 各单位的招生计划指标仅在招生年度当年有效,不作跨年度使用。各单位的招生计划,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第三章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第七条 各研究所、各院系负责编制本单位当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硕士招生专业目录分为“考试招生专业目录”和“推免招生专业目录”,须通过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系统”)分别编制,并按规定时间报送校招生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编制目录的具体要求:

一、按教育部规定的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信息标准编制,注明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和联系人信息等。

二、招生人数按单位分学科专业预计招生人数公布,同时公布各招生专业学习方式(全日制或非全日制)。

三、硕士考试招生专业目录须列出考试科目及其代码。硕士招生考试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考试科目应为: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

(二)外国语语种由各研究所、各院系按有关规定确定;

(三)业务课。每个学科、专业设两门业务课初试科目,应按照一级学科设置。部分学科、专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全国统考试题。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等学科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考试科目含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专业基础综合;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和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考试科目含外国语和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四、招生专业目录中的初试科目选用应执行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大学有关初试科目设置的要求。

五、推免招生专业目录按照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大学相关信息要求编制。

六、招生专业的特殊要求等事项,可在备注栏内注明。

七、招生专业目录的解释说明应符合教育部及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各单位硕士招生专业目录必须经本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科学院大学上报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信息。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并上报教育部全校招生专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向社会公布的本单位招生专业目录必须与全校招生专业目录中的相应内容一致。未在当年度全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单位和专业,不得招生。招生专业目录一经公布须严肃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章  报名

第十条  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含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学位硕士。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和工程管理专业学位除外),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考生的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人员;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4.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其中同等学力人员是指:

(1)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或2年以上,且达到报考单位根据培养目标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2)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

(3)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4)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同等学力人员报考,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报考专业大学本科8门以上主干课程的合格成绩;

2.已在公开出版的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为主要完成人),或主持过省级以上科研课题。

二、报考专业学位的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和工程管理硕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码125601)专业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上述(一)中第1项、第2项、第4项的要求。

(二)考生的学业水平和工作经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2.高职高专毕业或大学本科结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且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

3.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主要面向少数民族考生。考生报考条件、生源范围及招生对象,执行教育部当年的专项计划相关政策。

学生毕业后,按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派遣回原工作单位;毕业离校时仍未就业的非在职考生派遣回定向省份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本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不得以硕博连读方式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含普通博士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不得以硕士应届生身份报考我校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但在征得定向单位所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在职学生还须征得工作单位书面同意)后,可以在毕业时作为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招考,经初试和复试考核合格拟录取后须重新签订三方协议,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博士毕业后须按协议规定回定向省份就业。

报考该专项计划的考生,除了需具备公开招考考生的各项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二)符合教育部当年公布的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生源范围及招生对象;

(三)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审核同意报考;

(四)保证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四、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中国科学院大学将按照“自愿报名、统一招考、自主划线、择优录取、严格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报名人数、初试成绩等情况自主制定复试分数线。

五、在校研究生报考,报名前须征得就读培养单位的学籍管理部门书面同意方可报考。

第十一条 所有考生均须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具体日期由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公布。考生应按照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报考点的具体要求,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选择指定的报考点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

第十二条 各研究所、各院系均可接收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高等学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研究生(学术型或专业型)。各单位应按照推荐免试生有关规定接收推荐免试生。符合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要求,同时获得推荐资格的推荐免试生,也可申请该专项计划。

第十三条 所有推荐免试生名单须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备案,并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完成网上报名,接收并确认各单位复试和待录取通知等推免接收手续。所有接收的推免生须参加接收单位组织的复试且成绩合格,经各单位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方可录取。已被各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第十四条 报考的研究所或院系须对考生的报名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予以准考,并通过校招生系统进行准考资格审核,并编制考生编号。准考考生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网报系统自行下载和打印准考证。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及时通知其不予准考。在复试阶段还须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在资格审查中应注意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残疾报考人员,在判断其身体条件不影响专业学习的前提下应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各研究所、各院系应在报考期间积极宣传招生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发布招生信息,解答有关招生和报考的问题。

第十七条 各研究所、各院系应将审查后的报名考生信息及时上报校招生办公室。

第五章  命题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命题工作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命题、阅卷管理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和保密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初试

第十九条 初试日期由教育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除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教育学、历史学、医学、药学专业外,其余各专业的初试科目均为四门: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的满分各为100分,两门业务课的满分各为150分。各招生专业初试考试科目按照当年教育部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初试科目考试方式均为闭卷笔试。

第二十二条 普通招考考生应到报名所在地各省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报考点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期间,各单位须有专人值班以解答有关问题和处理特殊情况。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校招生办公室统一协调考后试卷接收与整理,同时各单位应做好试卷接收和整理工作。缺考考生的业务课试题均寄回其报考单位,缺考考生试题未经批准不得拆封。

第七章  评卷

第二十五条 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由省级招生办公室组织集中评卷,全校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校招生办公室组织,研究所、院系自命题考试科目由本单位组织评卷。评卷工作应按照命题阅卷工作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本单位命题科目的考试成绩报校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考生初试成绩通过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信息网成绩查询平台对考生公布。

第八章  复试与调剂

第二十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拟录取的推荐免试生不再参加针对统考生的复试,但需按照推免相关要求对其近期学习等情况进行推免生资格复查。

第三十条 各单位均执行教育部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中的北京一区分数线,各单位应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数,分别确定本单位学术型专业和专业学位专业的复试基本分数线。各单位的复试线不得低于国家线。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生源充足的单位一般应按本次剩余招生计划数不低于120%的差额比例确定复试分数线,上线生源较多的单位可扩大差额比例。在上线考生中按初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复试名单。复试分数线、复试名单以及复试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各单位招生管理部门在复试前通过单位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三十一条 同一单位、同一专业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要执行相同政策和标准,即报考条件相同、考试科目相同、划定相同的分数线和执行相同的录取标准,实行相同的组织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

第三十二条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复试基本分数线由中国科学院大学统一制定,各单位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制定的专项计划分数线,依据本单位报名考生初试成绩情况,并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要求以及下达的专项招生指标数,在不低于校统一复试分数线基础上,自行确定本单位专项计划具体复试分数线要求和进入复试考生名单,择优录取。复试方式、程序及要求与其他统考硕士研究生相同。

第三十三条 复试应包括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面试、综合素质考查、外国语能力测试、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有关规定,在本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工作方案和复试规程,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复试工作。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复试工作方案作为内部工作文件,供复试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使用。主要可包括复试组织与领导,复试的形式,复试权重,复试小组的组成与人员落实、分工,复试考生的分组,复试的准备工作(场所布置、题目准备、考生材料准备、复试用品准备等),复试时间和地点安排,材料交接要求,复试内容,复试流程,复试评分规则或记分办法,英语听力和口语的复试安排,面试记录人员及其职责,成绩统计、计算与汇总登记的人员落实,考生接待、考生资格审查、后勤保障等相关事项的人员落实,体检的安排,对复试人员的纪律和工作要求等。

第三十六条 复试规程面向考生,须由各研究所、各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提前公布。主要可包括复试原则,复试分数线,复试考生的分组,复试时间和地点及日程安排,复试形式,复试组成,复试资格审核,复试程序,复试各项成绩计分办法、复试总成绩的计算办法、初复试成绩权重和最终总成绩计算方法,对考生的具体要求(如需要携带的物品、需要进行的准备、以及纪律要求等),体检安排和要求,同等学力加试安排,成绩通知方式和时间,录取规则,拟录取名单公示的方式和时间,投诉和监督举报渠道和电话,复试考生的食宿行安排等。复试规程至迟应在复试前一周向考生公布。一经公布的复试规程,如果没有原则性的错误,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复试应严格按照公布的复试规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学科专业分布和招生人数,成立若干复试小组对考生进行复试。每个复试小组成员数一般不少于5人,每个小组设组长1名,负责组织实施本组面试的各个环节;另设1名工作人员作为秘书,负责面试记录工作并协助安排有关事宜。

第三十八条 复试应在各单位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三十九条 对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复试应包括审查考生报考材料和面试,此外还可进行笔试或其他形式的考核。应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着重考察考生对本学科基础知识掌握的广度和深度、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备研究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等,并进行外国语听力和口语测试。外国语听力和口语测试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考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参加科研活动的情况、工作业绩及所提交的报考材料审核结果等,可作为复试考核的重要方面计入复试成绩。

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和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各相关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四十条 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须各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复试全过程须录音录像。

第四十一条 报考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校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要求考生在复试时提交权威机构出具的学历(学籍)认证证明。

第四十二条 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考生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至少两门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应为闭卷笔试,每门科目加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均为百分制,60分及格。由相关单位自行组织命题、考试和阅卷。加试科目不及格者不得录取。

第四十三条 对专业学位硕士的复试,应更加突出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更加侧重于对考生实践经验和动手能力等方面的考查。同时,要重视对考生兴趣、爱好、特长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查。

第四十四条 调剂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满足考生多元志愿选择,保障考生权益的重要渠道。具体调剂规则和要求按当年教育部及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接收调剂考生的单位必须对调剂考生进行复试。各单位需规范调剂程序,做好调剂服务。

第四十五条 各研究所或院系应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在复试时组织有关政工教育干部或导师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状况、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队合作精神及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对公开招考的考生要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或派人外调)考生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印章),全面审核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大复试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公布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等)等有关信息,保证复试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各单位应及时通知考生复试结果。复试结果应由各单位招生部门统一通知考生本人。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向考生透露复试情况和复试结果。

第九章  体检

第四十七条 体检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考生进行。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进行,由研究所或院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体检要求。在体检过程中应注意了解和掌握考生的心理健康情况。新生入学后需进行体检复查。

第十章  录取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勿滥”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将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权重相加,计算考生的招生考试总成绩(录取成绩),根据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复试权重一般为50%左右,具体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的权重都不能为零。复试或面试成绩不及格(百分制成绩低于60分者)的考生,不得录取。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考生拟录取结果。拟录取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应上网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拟录取信息数据,由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北京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进行录取检查,经教育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信息公开平台”检查通过录取考生,各单位方可对录取考生调档、发放录取通知书。未经公示及“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录取通知书由中国科学院大学统一印制,由录取单位向录取的考生核发。

第五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第五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按其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的考生,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前,由录取单位与定向单位及考生签订三方定向培养协议书。

第五十三条 硕士招生考试成绩仅对当年招生有效,各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年度考试(含初试和复试)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五十四条 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注册。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提供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且应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研究所或院系请假,经批准后可延后办理报到。无故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或请假未获批准且逾期10个工作日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校学生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应在新生报到后规定时间内,对其进行入学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校学生处备案。

第五十六条 录取考生的《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对未录取的考生的答卷和有关材料由相关单位保存1年;到期后按秘密材料处理办法销毁。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确保招生各环节工作顺利进行。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校招生办公室的要求报送招生相关数据和文档,进行招生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各单位的招生名额、初试成绩、复试情况、复试成绩、拟录取结果等招考信息统一由招生管理部门对外发布。任何个人名义或非招生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对外发布或透露有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细则,规范和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招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外国人士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 现役军人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按照教育部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符合国家优惠政策的考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若出现本细则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新发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校发招字〔2017〕9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