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所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及科研单位在科研及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有效发挥我所研究生导师的资源优势,进一步发挥联合培养学生工作的积极作用,健全规范我所接收联合培养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正式录取的在读本科生及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学生”) 。
第三条 联合培养学生学籍管理、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和毕业派遣均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联合培养学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能申请:
1.学籍所在单位应与我所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专业方向专业应符合研究所设置的招生学科覆盖的范围;
2.思想进步、身心健康、学习刻苦、工作勤奋;
3.已完成学籍所在单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4.认真遵守我所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我所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条 接收联合培养学生的研究组应具有良好的实验室工作条件。接收联合培养学生的导师需具有当年上岗招生资格,对联合培养学生进行科研工作指导和安全教育,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工作条件,研究论文课题非我所涉密课题内容。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联合培养学生需填写我所联合培养学生申请表,经学籍所在单位指导教师、所在院系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申请表提交我所接收联合培养学生导师。
第七条 我所接收联合培养学生导师与联合培养学生及学籍所在学校导师自行协商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书一式五份。
第八条 联合培养学生申请表及联合培养协议书需经我所接受联合培养学生所在研究组组长、学科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提交人事教育处审核。协议书三方各留一份,另一份协议书及申请表由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四章 待 遇
第九条 联合培养学生可参加我所研究生的学术交流和文体活动。
第十条 联合培养学生不享受我所在学研究生的福利待遇。其医疗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其学籍所在单位与所在研究组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研究组需要综合考虑联合培养学生在原学校已经享受的各种补贴和奖助学金数额(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以及按照“协议”条款规定联合培养学生能够为我所科研所做的贡献(第一作者单位属于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的文章和其它科研成果数量),适当地向其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学生的普通奖学金应该在学籍所在单位领取。研究组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的生活补贴总额不得高于我所相同学位类别研究生的等级奖学金和助研津贴的总和。在本所做学士学位论文的本科生按照高等学校相关管理,我所原则上不发生活补贴。
第五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完成论文工作后,接收联合培养学生的导师应将其在我所期间的原始实验记录全部交由研究组档案员存档,由档案员和研究组组长在学生离所单上签字后,将离所手续单提交人事教育处存档。
第十四条 联合培养学生所获得的实验数据和实验结果为主要内容发表的文章、申请的专利和其它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属于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作者署名顺序由三方商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前各研究组已经招收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事教育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4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联合培养研究生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