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
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
青能所字 〔 2024 〕 2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所与国内外高校及科研单位在科研及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交流,有效发挥我所人才优势和平台优势,进一步发挥联合培养学生工作的积极作用,规范我所接收联合培养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我所及国科大等外部高校或科研单位正式录取的在读本科生及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联培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学籍所在单位应属于相关学科较好高校,具有较高的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能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二)学籍所在单位与我所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专业方向为学籍所在单位的优势学科领域;
(三)思想进步、身心健康、学习刻苦、工作勤奋;
(四)已完成学籍所在单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五)认真遵守我所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我所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保守国家秘密。
第四条 接收联培生的研究组应具有良好的实验室工作条件。接收联培生的导师需具有上岗招生资格,有义务对联培生进行科研工作指导和安全保密教育,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工作条件。联培生不得从事我所涉密课题工作。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我所接收联培生的导师、联培生及学籍所在单位的导师需签订《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联合培养学生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式五份。
第六条 《协议书》由联培生学籍所在单位盖章、导师签字后,提交研究生处审核。联培生学籍所在单位的学院、导师、我所导师及学生本人各留一份,研究生处留存一份。
第四章 待遇
第七条 联培生国家助学金、国奖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及医疗保险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研究组或学生本人购买。
第八条 联培生可参加我所学术交流和文体活动,按规定使用我所公共设施和实验平台。联培生在所联合培养时间多于18个月,需完成《研究生学术报告及社会实践登记表》,离所前上交至研究处。
第九条 联培生可享受我所研究生的餐补等福利待遇。
第十条 联培研究生总津贴(所内和原单位津贴之和)标准采用等级助学金+助研津贴的形式。等级奖学金标准由研究所统一设定;助研津贴分为基础助研津贴和浮动助研津贴,由导师根据考核情况在研究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联培研究生可以申请我所非学籍申报资格限定的荣誉奖励和奖学金等。
第十一条 基本学制以内的在所联合培养研究生需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书”,其津贴发放额度见附件《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讨程研究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奖助学金结构及发放标准》。基本学制以外的在所联合培养研究生津贴由研究组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联培本科生须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相关要求管理,我所导师可以根据其实际工作情况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五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 联培生为第一作者且有我所单位署名的论文,按论文影响因子×1的系数折算。
第十四条 联培生基于在我所学习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如纳入研究组绩效考核,均需按照《科技论文发表前审查规定》要求,在科技论文管理系统中,上传论文发表审查表及论文数据出处对照表。
第十五条 联培生完成论文工作后应及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接收联培生的导师应将其在我所期间的原始实验记录全部交由研究组档案员存档。
第十六条 联培生所获得的实验数据和实验结果为主要内容发表的文章、申请的专利和其它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属于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作者署名顺序由三方商定。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凡在我所联合培养超过6个月以上(含)的联培生,可将党组织关系转至我所,参加所在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第十八条 联培生完成论文工作后应及时办理离所手续,通过“联培生管理系统”提交离所流程。
第十九条 我所可为联培生发放联合培养证明。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发布之前各研究组已经招收的联培生,应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科院青岛能源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能所字〔2022〕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奖助学金结构及发放标准
学生类别 |
研究所承担(元/月) |
研究组承担(元/月) |
等级助学金 |
等级助学金 |
助研津贴 |
基础助研津贴 |
浮动助研津贴 |
联培硕士 |
200 |
400 |
1100-1600 |
800 |
联培博士 |
300 |
650 |
2000-上不封顶 |
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