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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能源所研究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规定

青能所字2022〕117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安全工作,确保学生集体外出期间的人身安全,根据我所情况特制定以下研究生外出活动暂行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在所内外开展的集体和个人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意安全,维护我所研究生形象。

第三条 在各项学生集体活动的计划中,明确安全责任人员,落实安全责任,活动计划必须包括安全方面的相关内容。组织者必须在出发前对所有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到达目的地后,要带领所有人员对住宿房间、活动主要场所等的周边环境、安全出口、紧急疏散路线等进行详细了解,还要由活动主办部门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四条 我所研究生到所外进行集体活动,必须有组织,有计划,有负责人,有带队老师,30名学生以下的,应有1名老师带队,30名学生以上的,应有2名(或以上)老师带队。

第五条 组织研究生外出集体活动,组织者必须做好活动前的踩点工作,制定安全措施,制定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提倡近处徒步活动,外出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遵守乘车安全要求,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进行检修。

第七条 组织集体外出游玩、野炊等活动,不要搞有危害性的攀登、爬山等活动,在野炊中要注意饮食卫生、用火安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或火灾事故。外出活动场所要注意其设施的安全,防止挤压、倒塌、跌落、溺水等事故的发生。到山区活动要防止山火、迷失、摔跌等事故。室内活动特别要重视消防安全。

第八条 活动地附近有河流、水库的,没有组织措施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能让学生下水。
    第九条 组织研究生外出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必须坚持安全、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的原则。

第十条 在活动中实行责任追究制,要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活动主办单位或部门是第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负责人;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学生工作部门、安全保卫部门等均对安全负有重要责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中科院研究生院的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对于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申报未经批准而举行学生集体活动并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从重从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每次集体外出活动前事先由带队老师填写好《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研究生外出活动申请表》(附件),同时提交详尽的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由带队老师提出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所领导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科院青岛能源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研究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能所字〔2018〕2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研究生外出活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