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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研究生的组织纪律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事假期满超过两周不报到或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如因故不能按时返校,应事先请假,病假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者,必须按时返校。

第三条 每年一次探亲假,时间为春节前后的一个月。休假前需到人事教育处办理休假手续,回所后及时销假。在学期间,未经批准,研究生不得擅自在所外住宿。

第四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学期间须凭医保定点医院证明,外出期间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须经导师和所在研究组组长批准并报人事教育处备案,病假超过两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怀孕、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怀孕五个月以上者需办理休学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假,经提供有关证明,酌情准假。

第七条 请假人应亲自办理手续,填报请假单,经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八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到人事教育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九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研究生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一学期累计超过两周;

(二)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返校;

(三)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07年印发的《研究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