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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实施细则

青能所字〔2023〕19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学校学位论文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加强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校发培养字〔2022〕112号)、《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加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校发培养字〔2022〕113号)要求,结合研究所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针对博士研究生资格考核、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及社会实践、学位论文格式审查、学位论文查重、学位论文预答辩等关键培养环节,全面建立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与保障制度。

第三条 研究生要严格遵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科研活动行为规范》,负责任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把关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写作发表、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攻读学位的研究生。

第二章 博士研究生资格考核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资格考核是博士研究生正式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前的一次综合考核,博士研究生资格考核直博生,重点考察博士研究生是否掌握了坚实和宽广的学科基础和专门知识;是否能综合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是否具备进行创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研究所在研究生参加博士资格考核前,应对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和课程成绩,以及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和科研态度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博士生方可参加资格考核。直博生在读期间学位课有不及格记录者,不得参加博士研究生资格考核。

第七条 博士资格考核委员会由3名及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导资格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直博生博士资格考核结果分为合格、转硕或退学。对于博士资格考核未通过的直博生,经导师同意,由专家小组做出转硕或退学建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上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审批。

第三章  开题报告

第九条 公开招考硕士生和博士生原则上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硕转博研究生导师可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开题,重新开题的原则上应在转博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直博生原则上应在入学后第六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除有保密要求外,开题报告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

第十条 对于未按时开题的研究生,研究所要主动跟进、分析原因,督促导师指导研究生进行开题报告。硕士生开题报告距离学位论文答辩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距离学位论文答辩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半。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考核小组应至少由3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少于2名;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考核小组应至少由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少于2名。

第十二条 开题报告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开题报告成绩为合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必修环节中的2学分。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考核第一次未通过者,在3个月内可申请第二次开题报告考核。第二次开题报告考核仍未通过的硕士研究生,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视为不宜继续培养,应予退学;第二次开题报告考核仍未通过的博士研究生,经导师同意,由专家小组做出转硕或退学建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上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审批。

第十四条 学科/研究组应将开题报告考核小组确定的开题报告考核成绩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并将考核过程及成绩录入研究生培养系统。

第四章 中期考核

第十五条 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时间距离开题报告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半年,距离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半年。除有保密要求外,中期考核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应至少由3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少于2名;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应至少由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少于2名。

第十七条 中期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中期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必修环节中的2学分。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第一次未通过者,在3个月内可申请第二次中期考核。第二次中期考核仍未通过的硕士研究生,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视为不宜继续培养,应予退学;第二次中期考核仍未通过的博士研究生,经导师同意,由专家小组做出转硕或退学建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上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审批。

第十九条 学科/研究组应将考核小组确定的考核成绩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并将考核过程及成绩录入研究生培养系统。

第二十条 对学位论文课题研究进展缓慢,或在研究中存在技术路线、研究方法不当的学生,导师应指导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难以继续深入课题研究的学生,导师应及时终止研究,重新指导研究生开题和中期;对于由于科学研究能力不足、难以取得学位论文创新成果要求的学生,导师应及早提出终止研究生培养进程,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对不适合继续攻读硕士或博学位的研究生及早分流。

第五章  学术报告及社会实践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一定数量的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活动,具体按照《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符合《培养方案》要求,方可取得必修环节中的2学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的情况应及时录入研究生培养系统,申请答辩前由导师审核确认后提交研究所研究生处备案。

第六章 学位论文格式审查和学位论文查重

第二十四条 除有保密要求外,凡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则上应在学位论文评阅前参加学位论文格式审查和学位论文查重。

第二十五条 对于检测异常的学位论文,经研究所组织专家鉴定,在认为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前提下,学生可在研究所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并再次提交检测,研究所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阶段。

第七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的目的是检查学位论文的工作完成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学位论文,保证学位论文质量。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须在学位论文评阅之前完成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考核小组由同行专家组成,一般以学生本人的导师及导师指导小组成员为主;各研究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答辩的具体时间和组织形式。

第二十八条 预答辩考核小组应对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报告、论文初稿等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充分的预审。预答辩包括:

(一)论文报告:研究生按学位论文答辩的方式进行报告及回答问题。

(二)论文评价:预答辩考核小组对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学术水平、论文工作量、理论和实验研究的理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等做出评价。

(三)提出修改意见:预答辩考核小组详细指出学位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修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预答辩学生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补充、修改,并由导师审阅后,提出学位论文评阅申请。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级研究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