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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英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提升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促进我所与国际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等的合作,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支持类别

第一条 国际英才培养计划包括成才项目、育才项目、助才项目,研究所根据人才培养需要,适时调整项目设置和派出规模。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二条 成才项目申请者应为入选三年的“优秀青年博士人才”(入选时间以发文为准),申请派出的实验室应为本领域国际顶尖实验室。

第三条 育才项目申请者应为30岁以下应届博士毕业生或出站博士后,申请派出的单位应为国际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等,并在相关研究领域处于国际先进水平。

第四条 助才项目申请者应为获得国家、中国科学院公派项目资助的在编职工,申请派出的单位应符合国家、中国科学院公派项目要求。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五条 成才项目经本人申请,研究组同意,报所务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派出。

第六条 育才项目经本人申请,学术委员会以会议评审的形式进行评审,获得三分之二(含)以上参会委员同意的,报所务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派出。育才项目每年择优支持3名左右优秀青年博士出国进修。

第七条 助才项目按国家、中国科学院公派项目遴选程序进行。

第四章  派出管理

第八条 成才项目资助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资助标准为40/年,可以申请以离职的方式派出,保留人事关系的,派出期间正常缴纳五险一金,费用由研究所承担。

第九条 育才项目资助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资助标准为20/年,入选后可不办理入所手续,直接派出。

第十条 助才项目资助期以国家、中国科学院公派项目批准时间为准,派出期间前3个月发放全额工资。第4个月起,由研究所承担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 资助期超过1年的派出人员,应在派出后每年向研究所提交进展报告。

第十二条 派出人员不得随意变更派出单位,如未经允许变更派出单位,研究所有权停止资助。

第十三条 派出期间,派出人员应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遵守中国科学院和研究所的相关规定,爱护研究所声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接收单位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与派出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十四条 派出期间,派出人员须按照有关要求购买医疗等保险。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科院青岛能源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视野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能所字〔2016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