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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能源所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青能所字〔2022〕118号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所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资助博士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资助博士生赴发展中国家访问学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籍在我所的全体在学中国籍研究生。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三条 研究生因学业需要,公派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联合培养等科研学习和交流活动,需填写《研究生公派出国(境)业务办理审批表》,逐次签字同意后,提交研究生处备案。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出国申请还需经所在定向培养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签字同意。

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经申请国家、中科院及国科大获批的公派留学及公派出国参加国际会议,需同时提供批准文件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研究生出国申请手续办理完成后,研究生处负责为其出国签证申请提供相关证明。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公派出国审批手续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研究生处。

第七条 研究生公派出国在外学习研究和交流访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 出国(境)在3个月以内的为短期出国(境),3个月以上的为长期出国(境)。长期出国(境)学术交流需要办理临时退宿手续,研究生处按照规定在出国(境)期间停发奖助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公派回国后,需及时到研究生处办理报到相关手续,研究生处恢复学生奖助学金发放。

第十条 研究生公派回国后需按照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出国费用核销手续。

第四章    则

第十一条 对于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大学相关公派出国管理规定和政策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科院青岛能源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能所字〔2018〕30号)同时废止。